社会优生是什么
社会优生主要是从社会科学和社会运动等方面对优生进行的研究。人类的优生是一项社会目标,它是通过人类个体的优生来实现人类群体遗传素质的提高。因此,必须通过周密合理和有效的社会措施,才能在社会群体水平上实现优生。社会优生学的研究内容应包括优生立法、优生政策、优生运动(优生工作的群众化和社会化)、优生宣传、优生教育、优生的社会预测等。它必须综合社会学、法学、人口学、伦理学、政策学、经济学等多种学科的力量进行研究。目前迫切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制定我国优生法提出适当的建议。此外,优生宣传和优生教育的内容、方式、方法及其效果的评价和改进,也是一项有很大现实意义的社会优生研究的任务。
搞好优生,一靠科学技术,二靠宣传教育,三靠制定颁布适合我国国情的优生法规。这三个“靠”都非常重要。但归根到底要宣传教育开路,始终要把向社会、向广大群众宣传普及优生的科学知识放在第一位。因为在我国推行优生为时还不久,广大群众对优生的深远意义和科学道理还不够了解,即便在文化水平较高的知识界里,还有许多人不懂得究竟什么叫优生,怎样才能做到优生。实行优生的许多措施,只有成了群众的自觉要求,只有当群众真正了解到优生同他们自己的切身利害关系,了解到优生关系到我们子孙后代的健康幸福,关系到我们民族繁衍昌盛的大事,才得以顺利地一一实施。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优生工作的重点,就是广泛地开展优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回顾我国优生工作的发展历史,从1980年以来,全国在优生科学普及宣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卫生部门、有关学会协会、新闻出版部门、影视宣传等部门,采用电影、录像、幻灯、报刊杂志、通俗读物、画册、宣传画、街头宣传窗、展览会、相声、说唱、地方戏等等各种形式,向群众宣传优生的科学道理与科学知识。现在社会上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对我国优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某些发达国家已制订相应的法律,以预防遗传病的发生。日本在1948年就制订了优生法,1978年又颁布了优生保护法,明确规定许多疾病患者不得结婚或生育。在美国和英国,大多数州有禁止某些遗传病患者结婚和生育的立法。这些国家实行优生法后,遗传病患者的出生率大大下降。以近亲婚配为例,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近亲婚配率为5%,1965—1972年调查,已降到1%;而美国巴尔的摩市的近亲婚配只有0.05%。这样就杜绝不良基因的扩散,从而提高了人群的健康素质。1980年我国公布的婚姻法第二章第六条也明文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以防止残缺儿的产生。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199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儿保健法》。如今,适合我国国情的优生法规,已经起草,现正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之中,相信不久的将来即可颁布。我国优生法规的制订、颁布与实施,无疑将推动我国优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总之,优生是一门正在发展的、综合性很强的学科,是一门系统工程,需要医学遗传学、人类遗传学、医学实验生物学、胚胎学、畸形学、妇产科学、围产医学、儿科学、人口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伦理学等等多学科,进行协作研究。而且必须引起整个社会的重视,使优生措施社会化、群众化,并还要有一系列政策法令和工作机构来加以保证。这样,作为提高人口素质的科学和实践的优生工作,就一定能在我国得到很好的发展,对我们的国家、民族在繁荣昌盛的伟大事业中,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对整个人类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