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幼升小:严禁入学时进行考试
新商报讯 日前,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正式出台,市教育局重申大连市初中、小学的入学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行为,维护教育公平。
严禁入学时进行考试
《意见》要求,各小学要依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保证年满6周岁的儿童按时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招收未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特殊情况的须报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的招生对象,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所有学校一律免试入学。严禁小学在招收适龄儿童入学时进行面试和考试,学校只登记适龄儿童的学区、年龄等自然情况。
大连市教育局要求市内各小学继续召开每年一次的“小升初”家长会。小学要根据学生户籍、房证和其实际居住地情况,认定毕业年级学生是否在本学区就读。
保障农民工子女正常入学
《意见》要求,要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子女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已经在本市购房的流动人口子女,依据其居住证和房屋产权证,安排到所在学区就学;对于租房的流动人口子女,依据其居住证和房屋租赁合同,由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负责安排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不得将竞赛证书作为入学条件
《意见》要求,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各学校要做好“幼小”衔接工作,积极为新入学的儿童创造适应小学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为从根本上遏制幼儿园小学化,任何小学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笔试、面试等测试形式选拔学生入学,不得根据学生已经掌握的课本知识的程度分班,严格执行教学进度计划,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调整教学进度。任何初中(含民办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择优选拔性考试招生,不得委托各种社会培训机构为其举行选拔考试,不得以社会培训机构提供的考试成绩和推荐的名单为依据招收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社会各类考试成绩和证书或者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各小学也不得为任何初中的招生提供动员、组织学生等服务,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作招生考试宣传。
学区划分要保持稳定
大连市教育局要求各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和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制定小学、初中学区划分方案,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学区划分应保持稳定,确需调整的要充分照顾学生入学方便,并尽早发布调整方案。各小学、初中要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初中不得以开办特长班(含双外语班)等名义跨学区招收学生。跨行政区招生,必须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按计划招生。除小学一年级新生外,学校不得擅自接受无学籍档案的学生。
学校不得设重点班
《意见》要求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以及《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关于“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的规定。任何小学、初中不得举办招收音乐、美术、体育的特长班,不得按学生学习成绩编排快慢班和重点班,也不得以分层次教学的名义变相分快慢班和重点班。实施阳光分班,初一新生继续实行“电脑分班”制度。《意见》同时重申,大学附属中小学,要在所在行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学区内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