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的生育应受限
按照优生学原理,患有某些疾病的人是不能结婚的。这些疾病包括:严重精神病,如遗传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型忧郁型精神病、原发性癫痫等;严重遗传性智力低下;显著的遗传性先天畸形,如进行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舞蹈病、遗传性小脑共济失调等;性器官畸形而又无法矫正者。上述这些病人如果结婚,也绝对不能生育,因为这不仅会给家庭带来不幸,还会给社会造成严重负担。大量的缺陷儿出生,会大大降低我国人口的质量。
临床实践还证明,患有严重的结核病、肾炎、心脏病、肝炎、红斑狼疮等疾病,婚后往往病情加重,尤其是女方,婚后怀孕会导致病情恶化,甚至危及生命。因此,要遵照遗嘱结婚,身体状况不好则不宜生育。未经治愈的麻风病人,艾滋病、梅毒等性病患者,性功能障碍者均不宜结婚,更不能生育。
另外,凡夫妻患有相同的遗传病,要禁止生育。若一方患有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X连锁显性遗传病、多基因遗传病之一者,也要禁止生育。有些近亲结婚家族的后代,虽然未表现遗传病,但其可能为遗传病致病基因携带者,如果他们与正常人结婚,婚后所生子女均为隐性基因携带者,所以这些人婚后也不要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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