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市教委《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4〕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现就昌平区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区域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着力规范和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免试、就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划定的入学范围接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条件及工作要求
(一)做好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凡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片免试就近入学。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全市使用统一的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将每一个学生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各相关部门依据权限进行查询和监控。
(二)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本区居住,需要在昌平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后,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昌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昌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到本区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通过联合审核后,持《在京就读证明》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由区教委协调其他学校就读。
(三)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区级以上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认真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登记工作,帮助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就近随班就读,保证残疾儿童少年适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特长生入学按照区教委制定的《昌平区2014年小学升入初中特长生招收工作方案》执行;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面向本区招收特长生以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招生学校要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计划。
民办学校、寄宿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区教委制定的具体方案执行;民办学校不得以招生为名,为公办学校筛选生源提供帮助。
(四)实施计划管理。2014年起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施计划管理;区教委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中小学办学规模等,制定小学、初中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五)加强学籍管理。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将依据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
(六)杜绝违规操作。由区教委制定公布《昌平区2014年中小学入学划片调整方案》;学校按划片范围接收适龄儿童少年登记入学,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严禁违规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公办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委托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坚决禁止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认真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区教委要加强对本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或辍学。
(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是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部门、各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规范操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问题,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八)本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