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为做好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为依据,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及各级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办法,规范招生秩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统筹、属地管理原则。

  2.坚持教育资源供给与入学需求统筹原则。

  3.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4.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三、入学方式

  (一)小学入学条件及程序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

  凡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规定的时间在"北京市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网上采集工作(具体安排见顺义教育网或学校公告),持相关材料带领适龄儿童到划定的服务学校确认,经教委审批后发放入学通知。

  (1)城区小学入学

  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领,持信息采集表、全家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明,到教委划定的服务区内的小学确认。各学校要按照教委划定的服务区域接收学生,优先接收房屋产权为父母的学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接收房屋产权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学生。

  (2)农村地区小学入学

  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领,持信息采集表、全家户口簿等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镇小学确认。

  (3)家庭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持信息采集表、房屋产权证及全家户口簿等证明,到实际居住地小学确认。

  2.非本市户籍(含港、澳)适龄儿童入学

  凡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规定的时间做好入学工作:

  (1)在"北京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填写,并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审验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有自购房的持房屋产权证)、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证件,开具"在京借读证明";

  (2)登录"北京市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完成相关信息网上采集,打印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

  (3)持"在京借读证明"、"信息采集表"及上述证件到相应的小学初验、确认,教委审批后发放入学通知。

  其中居住在城区,父母有自购房的儿童,根据实际住址到相应小学初验、确认;父母无自购房的儿童,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信息采集表"、"在京借读证明"及上述证件参加全区电脑随机派位,派位到有学位的学校(含农村学校)。

  (二)初中入学条件及程序

  1.本市户籍学生入学

  (1)城区初中入学

  依据小学毕业生的居住地址,结合各初中校的学位数,按相对就近的原则分配学生入学。

  (2)农村地区初中入学

  依据农村中学服务范围,调剂小学毕业生到对应中学入学。

  (3)农村地区小学毕业生到城区初中入学

  凡在农村地区小学就读,由于居住地址变迁(购房),需到城区中学就读的毕业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持户口本和房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就读小学审核,各小学将符合条件学生的户口本、房本的复印件按规定时间上交教委。教委按学生居住地址分配学生入学。

  (4)户口或家庭住址变迁的小学毕业生跨区县入学

  凡需跨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本、房本到原就读小学申请,于5月4日-5日到相关区县教委办理跨区流动手续。

  (5)艺术、体育、科技特长生的入学

  经市教委批准的有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向社会公示特长生招生项目、区域范围和人数,由教委体卫艺科负责组织特长生的专业测试,测试合格的特长生到相关学校入学。

  (6)公办寄宿学校、民办学校的初中入学

  公办寄宿学校:在满足服务区域内学生入学的基础上,根据寄宿条件可接收部分寄宿学生。

  民办学校:要严格按招生计划,规范招收学生。

  2.非本市户籍(含港、澳)学生入学

  (1)在城区初中入学

  因学位有限,城区各中学只限接收城区有自购房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城区无自购房的非本市户籍借读生,按学生居住地址,统一分配到顺义十一中、顺义十五中、南法信中学、李桥中学入学。

  (2)在农村初中入学

  在农村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根据各农村中学的服务区域范围,协调解决学生入学。

  四、其他规定

  1.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市人力社保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及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户籍等证明的适龄儿童按本市户籍对待。

  2.凡属区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3.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1.区政府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育的区领导任组长,宣传部、教委、住建委、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信访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2.区教委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教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教委主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招办、中教科、小教科、民办科、纪检监察科、审计科和综治科科长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入学工作。

  3.各街道、镇成立由主管教育的副职任组长,镇教育助理和学校校长任副组长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操作,本着对学生负责、对教育事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工作态度,高标准做好属地内适龄儿童入学工作。

  (二)加强管理

  1.严肃招生纪律,实行计划管理。各校招生计划均要报市教委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严禁学校私自招生。

  2.规范收费行为。各中小学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入学报名费、借读费等。民办学校收费均要执行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3.学校要坚持免试入学,严禁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测试。严禁公办学校举办任何以招生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公办学校举办培训班并从中为本校选拔学生的,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4.学校要按区教委规定的时间统一操作,不得提前或错后。

  5.对有能力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其入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

  (三)加强宣传

  1.教委将通过顺义教育网、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服务平台等媒体宣传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2.学校要在服务片内所属小区(自然村)、幼儿园、小学、初中校门口等显著位置张贴招生公告。

  3.学校要在校园显著位置公示新生入学名单。

  入学咨询电话:61428301(招生办公室)

  民办校入学咨询电话:69441081(民办教育科)

  入学监督举报电话:81499598(纪检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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